被告唐尚洪,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王廷英,女,193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唐尚芹诉被告唐尚洪、王廷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唐尚芹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尚芹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尚芹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唐尚芹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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