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邹顺桃,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沱一桥佳乐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松礼诉被告邹顺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松礼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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