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锦贵,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罗彬,务农,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重庆威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化街道双龙路14号2单元3-2号。
法定代表人徐少贵,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沧白路40号。
负责人龙保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李锦贵诉被告罗彬、重庆威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明、李锦贵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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