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金诉王成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4
原告刘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王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向贤能,住贵州省贵阳市。与被告王某某系表兄弟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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