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向贤能,住贵州省贵阳市。与被告王某某系表兄弟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涛
")被告王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向贤能,住贵州省贵阳市。与被告王某某系表兄弟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