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天友诉刘兴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4
原告秦某某,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刘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明富

人民陪审员  钟玉洪

人民陪审员  付世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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