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明富
人民陪审员 钟玉洪
人民陪审员 付世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涛
")被告刘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明富
人民陪审员 钟玉洪
人民陪审员 付世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