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诉黄云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4
原告李某,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黄某某,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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