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某,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涛
")被告陈某某,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