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名丰与被告陈洪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4
原告蔡某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陈某某,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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