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广远建设工程公司与王留宇、陈俊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凉水井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伦 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王留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陈俊仁。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王留宇、陈俊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当。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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