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黄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治勇,贵州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辉,贵州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江桥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卓品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仁市顺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仁中心血站对面三友汽贸(熊家屯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光凌。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顺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杨光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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