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贤明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1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贤明,。

再审申请人徐贤明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贤明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其已依法经过仲裁程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故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其在获得公办教师资格之前已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基本原理,盘县教育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对其不公平,缺乏合理性。徐贤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徐贤明诉请的问题属于民办教师提出的要求落实公办教师身份、待遇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争议范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徐贤明的此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由于一、二审裁定仅限于徐贤明的起诉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故盘县教育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基本原理、是否对徐贤明不公平以及是否不合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徐贤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贤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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