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秀与安德学、张青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杨光秀。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德学(又名安得学)。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张青祝。

再审申请人杨光秀与被申请人安德学、张青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光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未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剥夺了当事人诉权;(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安德学、张青祝于2011年7月修建的房屋,明显在杨光秀的土地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书面审理,杨光秀认为剥夺其申请回避的权利,但是未举证证明存在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故对该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安德学、张青祝修建的房屋并没有在杨光秀的承包地或自留地上,故对杨光秀所持安德学、张青祝修建的房屋在其土地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杨光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光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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