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峰、吴树云与杨秀岗、吴高菊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锋,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树云,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秀岗,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高菊,女,

再审申请人杨正峰、吴树云因与被申请人杨秀岗、吴高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正峰、吴树云申请再审称:(一)因二审法院没有查实杨秀岗、吴高菊的目的和动机,导致二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不符;(二)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以坟墓为参照物,用假设来进行推理无法律依据,在认定事实的方式上存在错误;(三)二审法院错误采信虚假证据,对真实证言却不予采信;(四)二审法院的判决,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内容,在确定民事责任中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杨正峰、吴树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并非必须查明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查清与案件争议相关的事实即可,杨正峰、吴树云的此项理由不构成再审事由。

二审法院以坟墓为参照,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自然规律,通过严谨的勘验、合理的推理来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双方所举证据均经过质证。二审法院审理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了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杨正思(村支书)及祖坟的主人杨光林到争议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杨正峰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协议书,上有杨秀刚和杨正峰的签字,但并未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该协议书可作证据使用,但并不对法院的判决形成当然约束,二审法院经过现场勘验、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事实、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杨正峰、吴树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正峰、吴树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二O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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