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大坪福兴商住楼A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蒋家希,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谢义红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义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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