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永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国利, 1965年9月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温琴, 1978年6月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再审申请人朱现通因与被申请人兰国利、赵温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现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王 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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