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登武与周实鸿、侯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登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实鸿。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侯国平。

再审申请人刘登武因与被申请人周实鸿、第三人侯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登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雯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