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实鸿。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侯国平。
再审申请人刘登武因与被申请人周实鸿、第三人侯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登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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