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东。
再审申请人刘建能因与被申请人欧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建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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