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深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雅迪尔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晓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深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经协大厦A座18楼C室。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深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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