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水路21号。
负责人:姜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四局三公司家属区5-4-2。
法定代表人:何良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骆开旭。
再审申请人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原告骆开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民一终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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