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华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贵阳先强仓储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华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44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国军,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先强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朝阳,住福建省福清市。

再审申请人贵阳华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先强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强公司)、陈朝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龙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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