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中军,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从莲,穿青人,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
一审第三人:何金鸿,住贵州省遵义市。
再审申请人龚俊清因与被申请人王中军、李从莲、一审第三人何金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龚俊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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