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玲燕、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青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玲燕。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海物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玲燕,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置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利海物管公司再审申请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物业排水管道通畅,不存在管道堵塞的情况。一、二审法院认为下水道雨水反涌进邱玲燕家中导致其财产受损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另外,本案涉及的米兰春天小区市政排水管道有严重的问题,市政管道无法及时排掉短时间内强降雨是本次损失发生的真正原因。(二)一、二审法院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邱玲燕变更诉讼请求超过法定的期限,且未征得利海物管公司的同意,一、二审法院应予以驳回。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显示利海物管公司的义务包括“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且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对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要求“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二次供水无污染及隐患”,邱玲燕按协议交纳物管费,利海物管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物管服务内容,现因利海物管公司违反物管协议约定,未能履行服务内容(污水排放通畅)导致邱玲燕家中被污水淹泡,财产受损,故利海物管公司应承当赔偿责任。另,利海物管公司认为市政排水管道有严重的问题导致的,其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利海物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称的事实,故利海物管公司以本案事实不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变更,且变更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申请再审的理由。

综上,再审申请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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