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心群与杨心光继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乙,。

再审申请人杨某甲与被申请人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甲申请再审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杨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经查,杨某甲该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亦至银行查询均未查到其父杨其忠有存款,杨某甲亦未提供新证据证明杨其忠名下有存款之事实,故杨某甲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杨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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