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乙,。
再审申请人杨某甲与被申请人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甲申请再审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杨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经查,杨某甲该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亦至银行查询均未查到其父杨其忠有存款,杨某甲亦未提供新证据证明杨其忠名下有存款之事实,故杨某甲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杨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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