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胜华,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杰,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兴全,男
原审第三人:包顺华,男,。
再审申请人杨品毅与被申请人包兴全、原审第三人包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品毅申请再审称:(一)争议房产原属包兴全祖遗房产,该事实在土改确权过程中已经固定下来,争议房产经由行政部门处理的程序依然终结,现有纠纷当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二)杨品毅与包兴全之间订立的《卖房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虽订立该契约时争议房产已被收归国有,但此后大方县人民政府发文将争议房产返还包兴全,完整了包兴全的处分权,包兴全现应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原审认定《卖房契约》无效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即使《卖房契约》签订时争议房产被收归国有,但如前所述,争议房产本是包兴全祖遗房产,事后亦证明是被错误没收,没收期间也没有经由任何部门管理使用,包兴全在争议房产返还之前处分房产的行为,顶多算是无权处分,根本谈不上所谓的损害国家利益。此后大方县人民政府发文将争议房产返还包兴全,《卖房契约》亦因此由效力待定转化为效力既定,实现了效力形态上的补正,契约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忽视《卖房契约》在效力形态上已经实现了转化和补正,硬性将合法有效的合同界定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合同,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即使包兴全的处分行为因侵犯国家利益而无效,但位于争议房产后的园地并未被收归国有,包兴全的卖房行为涵盖了对园地的处分,该部分处分行为并无不当,《卖房契约》部分有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杨品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经查,大方县人民政府方府复【2009】62号文件,并未明确该争议房屋的权属问题,现因房屋的所有权还处于待定状态,包兴全将争议之房屋出售给杨品毅于法无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杨品毅与包兴全签订《卖房契约》时间为2005年,此时该争议房屋处于收归国有状态,原审认定该契约属无效合同并无不当。(三)经查,双方签订之《卖房契约》并未明确园地的处分,其所提此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杨品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品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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