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正中与旷宗桃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正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旷宗桃。

再审申请人熊正中因与被申请人旷宗桃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2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正中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不尊重客观事实,该土地转让契约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两审适用法律错误。熊正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熊正中因其妻龚维珍患病急需资金治疗,与旷宗桃之夫李文进达成《土地转让契约》,该契约有时任村委领导李正权签字见证并加盖思南县许家坝镇街联村委会印章同意流转,亦有中间人熊正华、肖乾美、周小康签字见证。《土地转让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旷宗桃之子李武洪在获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许可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涉案土地上建房,且已竣工入住,土地原状已经发生实际改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审法院认为熊正中现予以反悔,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据此驳回熊正中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熊正中所提该土地转让契约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等申请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熊正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正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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