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先良、赵海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徐时燕、潘忠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韦先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住所地:兴仁县振兴大道文笔路1号。

负责人:张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时燕。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潘忠美。

再审申请人韦先良、赵海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徐时燕、潘忠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韦先良申请再审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不能以在被保险人赵海向受害人赔偿之前因向被保险人赵海理赔交强险而免除对死者韦德斌也即是韦德斌母亲韦先良的给付义务。有新证据即兴仁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韦先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赵海申请再审称:黔西南中院认定本案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赔付前已尽理赔审查义务即赔付后已履行及时告知核实的法定义务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交强险赔款从而免除保险公司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赵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后,经兴仁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赵海之妻与韦先良达成(2013)仁交民调字第157号协议,赵海实际赔偿韦德斌家属106021.14元,韦德斌家属合计承担赔偿赵海9809.65元。协议签订后,韦先良在未实际收到赵海任何赔偿款的情况下,写下一张金额为117021.14元的收条和欠赵海金额为9809.65元的欠条给赵海,调解委员会并在收条上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加盖公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根据赵海提交的韦先良收条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保险金打入被保险人赵海账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已经履行了对被害人韦德斌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义务,二审法院作出不应再重复赔偿即不应与赵海共同承担被害人韦德斌死亡交强险限额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应由赵海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妥。韦先良、赵海所提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韦先良所提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韦先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赵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韦先良、赵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 鸣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