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从军与旷华耀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建筑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从军。

委托代理人:蒙光兴,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煜,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旷华耀(又名李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卢从军因与被申请人旷华耀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建筑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卢从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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