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童登建、江运洲、潘毓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5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18号建筑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童登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运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毓屏。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童登建、江运洲、潘毓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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