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童登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运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毓屏。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童登建、江运洲、潘毓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