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彭必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立民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彭必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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