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4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望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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