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武绍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彬。
再审申请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国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油公司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张国彬与南油公司之间是内部承包经营关系而非挂靠经营关系,其不是适格原告。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追缴其违法所得。南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南油公司一分公司是南油公司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张国彬原系南油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该分公司已于2011年2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安乐灰场技改工程(1至5级)项目合同是以南油公司的名义与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签订,但该合同签订后,南油公司并未实际进场施工,而是以张国彬作为负责人进行组织施工,在南油公司与张国彬之间系独立核算的关系,张国彬的施工行为并不受南油公司的劳动纪律约束,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张国彬,张国彬与南油公司之间不存在转包关系,因此,原判认定张国彬与南油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形成挂靠关系并无不当。关于是否应当追缴违法所得的问题,因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结算完毕,南油公司没有证据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故原判此不作处理亦无不妥。南油公司所提张国彬与南油公司之间是内部承包经营关系而非挂靠经营关系,应追缴张国彬违法所得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南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