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贵阳高新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蒙光兴,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凌飞,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高新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关山湖区高新区新寨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吴敬萍,投资人。

再审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高新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蓝天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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