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小碧村民委员会与魏玉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4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小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小碧村。

负责人:李绍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箭,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琛,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玉祥。

再审申请人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小碧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魏玉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小碧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翟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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