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芸,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忠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宣霖。
法定代理人:何清清。
原审第三人:周辉煌。
原审第三人:卓丽琴。
再审申请人贵州恒达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忠华、宋宣霖及原审第三人周辉煌、卓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恒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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