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施建光,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虹湖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琴,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华,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筑祥,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高伟,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开琴,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梦秋,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声荣,住贵州省贵阳市。
上诉人陈明、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筑祥、段梦秋、李声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筑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上诉到本院。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昌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珊涌、王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建光,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琴、李华与被上诉人徐筑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伟、张开琴,被上诉人段梦秋、李声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昌杰
代理审判员 刘珊涌
代理审判员 王 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代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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