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信通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15号楼一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凡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启舵,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信通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恒生大厦)13楼B、D座。

法定代表人:戚玉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登勇,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清。

再审申请人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信通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传灵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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