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鹏龙晨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国际汽贸城32号展厅。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曾小琴因与被申请人贵州鹏龙晨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四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曾小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翟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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