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双智。
再审申请人陈双义因与被申请人陈双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双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