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桃映镇人民政府与姚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口县桃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桃映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福,住所地为贵州省江口县,现住江口县。

委托代理人:龙秀光,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口县桃映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姚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中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桃映镇政府申请再审称:1、侯某某(2012)江民初字第552号案件中证言与本案重大关系,该调取申请未得到法院的答复;2、姚福提供的收方单第五项工程内容应付189280元,实付16500元,且与双方签订的《道路建设承包协议》无关;3、姚福提供的收方单及《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是虚假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3)、(5)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该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决算。经查,该工程自2002年底完工使用至今,江口县桃映镇政府没有提出任何质量异议。且在工程竣工后已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姚福还提供了2003年9月25日上诉人一方代表签字的收方单。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承认预(结)算书加盖印章的时间为2007年,双方2003年9月25日验收,2003年10月13日进行决算。江口县桃映镇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印章及杨雨来的签字不真实。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当。该工程总造价为597426元,姚福认可上诉人已陆续共向其支付工程款296010元。江口县桃映镇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付清了工程款。认定江口县桃映镇政府尚欠姚福301416元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江口县桃映镇政府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证人侯某某(2012)江民初字第552号案件中出庭作证的笔录作为证据,一审法院已依法调取并入卷,且侯云的证词在(2012)江民初字第552号案件中已由质证。江口县桃映镇政府在一审中没有要求出示该证据,一审未将该证据质证,程序并不违法。

综上,再审申请人江口县桃映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口县桃映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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