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樊立来,系申请再审人王家英之子。
被申请人: 遵义航天工业学校,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荷花池24号。
法定代表人: 马尧,遵义航天工业学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王家英因与被申请人遵义航天工业学校(以下简称航天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家英申请再审称:其与遵义航天工业学校存在退休费发放关系,航天工业学校应当返还其退休费。法院驳回起诉系属违法。其自退休时即与航天学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现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劳动争议,也不需要劳动仲裁的问题。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争议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经审查,王家英系与遵义航天工业学校因退休金的发放问题发生纠纷,王家英在一审中陈述,遵义航天工业学校无故停发其退休费,又将其档案遗失,至其没能转入社会保险,而遵义航天工业学校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没有给其发放退休费。二审法院根据王家英所述,综合本案审理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即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亦属劳动争议纠纷范围的有关规定,认为王家英系向原来所在的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并认定王家英与遵义航天工业学校之间的纠纷属劳动争议,且指出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的程序,于法有据。综上,王家英称双方现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劳动争议,也不需要劳动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家英所提原审认定双方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争议错误的理由,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王家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家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审 判 员 付 强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亚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