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晓庆与金白荷民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晓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白荷,曾用名金璧,女。

再审申请人龙晓庆因与被申请人金白荷民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晓庆申请再审称:1992年刘淞明用万能钥匙开债权人的办公室,拿债权人的存折自行到银行取530元,后来又偷走了与债权人借人民币3000元的借条。债权人多年权利遭刘淞明侵害不敢告发,因此诉讼时效中止。直到2011年7月5日刘凇明带刘宋梅。金百荷到其家中当面教唆刘宋梅殴打其后,2011年7月7日刘淞明教唆刘宋梅抢夺其金项链,对其殴打、抓伤,其报案,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报案后中断重新计算。2011年12月16日债权人去世,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新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去世之日重新计算。债权人的债权债务都是其继承,其主张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从刘凇明向债权人借款至其到法院起诉立案期间有足够证据和证据链证明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所以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时间。其上诉后没有收到中院的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该回避的人其没有得到申请回避,中院在本案的审理是遗漏重要新证据,审理程序、适用法律不当。龙晓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金白荷对龙晓庆之夫刘永辉的财产侵权行为已超过20年,龙晓庆未提供不能到法院起诉的特殊情况的证据,判决驳回龙晓庆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龙晓庆在申请再审期间没有对新证据予以明确。龙晓庆没有明确指出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也没有明确指出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以及回避事由。龙晓庆没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综上,龙晓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晓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