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弟康与贵州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弟康,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添大道南段289号中天花园玉兰花园A座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云高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国庆,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舒。

再审申请人唐弟康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唐弟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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