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国强,系该村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代承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开贵。住址:凤冈县。
再审申请人凤冈县花坪镇石盆村村民委员会后坝村民组(下称后坝村民组)因与被申请人何开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以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双方买卖粮仓成立,有1981年社员大会的记录为证。何开贵及其父(已故)对粮仓占有、使用、管理至今31年之久,后坝村民组及村民从未提出过异议。现后坝村民组请求确认争议的座落在石盆村后坝组的二间粮仓归其所有,于法无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切,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后坝村民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凤冈县花坪镇石盆村村民委员会后坝村民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虞 斌
审 判 员 黄丕康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