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仕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照华,住四川省汉源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德勇,住四川省宝兴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平,住四川省石棉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启浩,住四川省宝兴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照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院 印)
书 记 员 李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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