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别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正彦,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安林。
一审被告:遵义县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马家湾遵南大道西侧龙腾新苑B区。
法定代表人:张别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马龙刚。
再审申请人遵义县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安林、一审被告遵义市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马龙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四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遵义县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