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贾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启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胜城
法定代理人:杨启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树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慧毅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启佑、杨胜城、杨树珍、徐慧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受害人何烈琼因事故被甩出车外导致死亡,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车外的“第三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何烈琼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原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律适用错误。人寿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涉案车辆爆胎并非必然直接导致何烈琼被碾压,而是由于在靠边停车的过程中,何烈琼擅自打开车门以致其从车门处坠落,导致事故发生。故事故发生时何烈琼已经置身于被保险车辆之外,何烈琼从车上人员转为“第三人”。因此原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人寿保险公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项再审事由,未提供具体理由和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人寿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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