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章龙,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荣莲因与被申请人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通知购房人交房的事实认定不清。欧阳正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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