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州与水城县财政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德州,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委托代理人:肖忠秀,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系赵德州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水城县财政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兴县路。

法定代表人:赵奇,系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赵德州与被申请人水城县财政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德州申请再审称:(一)赵德州的房屋、猪圈、牛圈、院坝、自留地被政府征用了,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房子也是自己修建的不是政府建的。国土资源局、水城县财政局已经认可赵德州的土地、房屋从1980年被水城县财政局使用,同时他们承认系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证明水城县财政局不会自觉补偿赵德州。(二)二审中赵德州申请调取水城县农业银行当时实际征地的面积,证明补偿和征地事实,原审未予以调取不当。赵德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赵德州在本案的诉请为返还被侵占的土地,并未诉请对土地被征进行补偿。赵德州主张其土地被征用时水城县财政局未进行任何补偿,应在法定时效内依法对此提起诉请。同时,依据生效的(2014)黔六中行终字第24号判决书,其主张的土地已通过相关征收程序于1980被依法征收,因当时未施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征用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土地补偿款也应支付给所在村集体。水城县财政局已取得水国用(98籍)字第02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该证未被撤销或改变的情形下,水城县财政局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赵德州诉请返还其主张的土地缺乏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赵德州在二审中申请调取的证据,水城县财政局、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贵州省国土地资源局等多家单位在赵德州信访过程中已翻阅了相关档案材料,均因历史原因无法找到当年征用该土地时的相关资料,并非二审法院不予调取,不属于法院应当调取证据而未调取的法定情形。

综上,赵德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德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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