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满翠、祖小柳与刘银姐、祖二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满翠。

委托代理人:祖小柳。系赵满翠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祖小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银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祖二成。

再审申请人赵满翠、祖小柳因与被申请人刘银姐、祖二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满翠、祖小柳申请再审称:2008年8月9日全天赵满翠、祖小柳都在当地村民韩建全家帮工,有韩建全本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实,赵满翠、祖小柳根本没机会和刘银姐、祖二成发生肢体冲突,并未对其造成伤害,原审判决认定赵满翠、祖小柳将刘银姐、祖二成打伤缺乏证据证明。赵满翠、祖小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刘银姐、祖二成申请调取的威宁县威宣派出所的调查材料中,祖小柳本人的询问笔录表明其与祖二成家在2012年7月因地发生过纠纷,其妻子赵满翠和刘银姐曾互抓对方衣领;刘维华、刘广玉询问笔录证实本案中刘银姐、祖二成的伤是被赵满翠、祖小柳所打,证人朱某某、刘某某证实了该事实。同时刘银姐、祖二成提供的《威宁大明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所显示的住院时间也与上述证据描述的时间段基本一致,赵满翠、祖小柳仅凭韩建全一人证人证言辩称没有伤害过刘银姐、祖二成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中刘银姐、祖二成的伤是赵满翠、祖小柳的行为所致并无不当。

综上,赵满翠、祖小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满翠、祖小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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