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姚毅,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久运,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
再审申请人黔西供电局因与被申请人熊久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黔西供电局申请再审称:贵州省黔西县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21日出具证明,证明熊久运系该公司员工,足以推翻原判决。从熊久运社保证可看出,2009年起,其即为贵州省黔西县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熊久运与申请人没有产生劳动关系,其也不可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原判认定劳动关系错误。贵州省黔西县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6月即在黔西县社保局为熊久运办理了社保,熊久运2013年3月20日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超过时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熊久运1995年8月进入黔西县乌江水电站工作,2000年10月25日,乌江水电站合并入黔西县地方电力总站,2002年10月9日,地方电力总站撤销,其员工纳入黔西供电局统一管理,其间,熊久运一直未被解除过劳动合同,因此,原判认定熊久运与黔西供电局存在劳动关系正确。黔西供电局没有与熊久运解除劳动合同,贵州省黔西县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与熊久运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的变动不足以使熊久运知道其与黔西供电局的劳动关系利益受损,熊久运主张其在黔西供电局公布所属人员名单时才知道权利受侵害的理由成立,黔西供电局申请再审称熊久运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期限理由不成立。贵州省黔西县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21日出具的证明,形式上不构成新证据,其单方证明也不能推翻原判对本案劳动关系的认定。
综上,黔西供电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黔西供电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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