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琴与吴志远等继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甲,住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余清凯、朱琴兰,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乙,住贵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丙,住贵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丁,住贵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戊,住贵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某某,住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潘登勇、黄木兰,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五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己,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一审第三人: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毓秀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于,局长。

再审申请人吴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吴某乙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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